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5-03-08 22:53:24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古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古寨商业街第排号,建筑面积260㎡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20xx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xx0元)。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字):

签于 年 月 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销售依据:

出售方依据取得号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并依据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出售方所购商品房按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

2、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框架,水泥墙面,毛地平,屋内上顶不粉。

3、此楼窗户为塑钢,无色玻璃,入户安装防盗门。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售方与购买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小写)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写)(小写)元。

2、本协议所指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车库,煤棚及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开户等一切费用),除双方有约定外,一概由购买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购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清(优惠2%),优惠后总金额大写小写¥元。

2、分期付款,首付定金交付总金额的%,首付计款小写¥,封顶后付总金额的%,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交钥匙时提前通知,十天内绝对领取,不领者视为违约。

3、结算时凭收条为依据。

注:车库、煤棚不参与优惠,单价/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小写(车库、煤棚)处于规划建设项目中第幢单元号(见附图二)。

五、关于房屋产权手续与交接的约定:

1、房屋产权手续由购买方自行办理(包括房权证的过户费、水、电开户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购买方承担。(如办房权证所产生的契税、地税、人防等一切费用),如需出售方协助办理,购买方应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婚证、私章等)。

2、交房约定完善后,购买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付清所有房款,否则每推迟一天,出售方收取购买方按天计算2‰的滞纳金。

3、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售方应当书面通知购买方办理交付手续(合同有约定交付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如购买方接到通知后,不履行义务,购买方视为违约合同,预交的房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售方。

六、交付期限:

出售方应当在 年 月 日交付使用(为合同约定时间),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给购买方使用,但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修改或验收的原因及遭遇不可抗力时,购买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日内通知购买人。

七、房屋质量承诺和保修责任:

1、在商品房保修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出售方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非出售原因造成损失,出售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购买方承担。

2、保修期为一年()。

3、购买方装修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承重墙受力结构,否则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出售方与购买方各执一份,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总金额的10%损失,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售方(签章):

购买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国籍:___ ……此处隐藏5645个字……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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